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会遇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如何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该类纠纷争议的焦点,以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进行阐述。
一、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形
【资料图】
(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规定从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角度,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该条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原则,一方面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受损失。
(二)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表明在夫妻双方未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对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认定,可以参考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的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来认定: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所指的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的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是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部分。对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主要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1.对于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举证证明责任在债权人,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电话、短信、微信等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都可作为债权人用以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证据;
2.对于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形,原则上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仅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如债务人配偶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其举证证明;
3.对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以一方名义对外所负数额较大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该笔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